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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论上,你可以为冒犯你的人感到难过. 他绝对具有破坏性. 如果他以别人的侮辱为食,他会非常不高兴. 如果他只是抛弃消极情绪 – 这也说明了问题. 这里没有讽刺.
还有一件事: 必须始终考虑到, 每一天都有点不同. 昨天你被冒犯了, 今天一切都变了, 你也变了. 今天可以给你带来很多快乐。, 你会忘记一切并原谅所有人.
还, 如果您认识的罪犯是真人, 有机会向法庭提起相应的索赔. 在这种情况下,在互联网上传播争议信息时,适当的被告将是相关信息材料的作者和网站的所有者 - 人, 原告有义务在诉状中证明并注明 (PP. 12 全会决议).
最后, 如果你的施虐者身份不明, 还有另一种方法可以恢复正义, 提议的n. 13 全会决议. 尊严的司法保护, 不排除因传播有关个人的虚假信息而导致的荣誉和商业声誉, 如果这个人, 传播此类信息, 未知, - 例如, 当一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, 无法识别的. 然后,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,确定此类信息是虚假的事实,并在单独的诉讼中予以反驳。.
如你看到的, 网络资源上允许表达的时代已经过去了, 让位于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伦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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